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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何以引起社会强烈愤怒?!

发布: 2013-12-11 15:39:12  | 来源:www.xdjk.net  |编辑:Alice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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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何以引起社会强烈愤怒?!
嫖宿幼女罪何以引起社会强烈愤怒?!
最高法终于表态,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希望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尽快废除该项罪名。
嫖宿幼女罪近年争议频起,准确地说,可谓引起社会强烈愤怒。在没有这一罪名前,人人都知道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强奸论处,并受从重处罚。有了这一罪名,相应行为首先区分强奸还是嫖宿,强奸幼女重处,嫖宿幼女轻处。
嫖宿幼女罪细分了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看似更加“科学”,实则改变了社会共识和司法行为。司法实践上,一些侵害幼女的重大性犯罪案,因定性为嫖宿幼女,仅被判处5年左右刑期,民怨腾起。社会效果上,嫖宿幼女罪分离强奸与嫖宿之后,性侵幼女的犯罪渐成性犯罪的趋势。犯罪理论上,嫖宿幼女罪相当于认可了幼女的“卖淫女”身份,违背“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逻辑。由此,嫖宿幼女罪可谓无一是处。
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就是承认性侵幼女有强奸和嫖娼的区别,于是一旦性侵了幼女,犯罪人就争相表白“双方自愿”、“确实不知是幼女”。这一罪名与其说抑制了性侵幼女的犯罪冲动,不如说刺激了以幼女为侵害对象的特殊趣味。犯罪人接收到了奸幼可以是嫖娼的有用信息,引诱、哄骗和寻求幼女进行性交易将付出较低的成本,将幼女拉入性交易的市场化过程也得以展开。
在这一罪名广受抨击之时,专家适时救场,解释嫖宿幼女罪如何在立法意图和司法实践上更加有力的打击奸幼行为。专家说,这一罪名考虑到奸幼行为中有幼女卖淫,与强奸中的受害有一定区别,所以单独定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类别。这是为了区分普通嫖娼与嫖宿幼女,普通嫖娼并不以犯罪论,将嫖宿幼女定罪是一种威慑,不是放纵,而且普通强奸一般判3到10年,嫖宿幼女要判5至15年,还重于普通强奸。
专家为“嫖宿幼女罪”辩护,比较了嫖宿幼女重于普通嫖娼和普通强奸,但原本嫖宿幼女即是强奸幼女,这一点他们就没有兴趣比较了,因为他们认为把“嫖宿幼女”视为强奸幼女“从立法技术处讲是不太科学的”,分而论之,就“科学”了。区分普通嫖娼与嫖宿幼女,专家的“科学”意图得以实现。而这一罪名的社会效果、司法效果和理论冲突,已经对这种自我陶醉的“科学”掌了嘴。
说到嫖宿幼女罪的立法起因,一位专家说,“一名幼女,性成熟比较早,其他人不易辨别,她自己隐瞒年龄,这种情况对方和她发生关系后”,要按强奸定罪不科学。问题在于,幼女还是非幼女,标准在14岁,一名幼女是否年满14岁,多一天还是少一天或许难以辨别,但她是14岁还是18岁,是否成年,却不是难于分辨的。你在意她满没满14岁,无非是她作为性对象是否产生法律后果,这就是年满14岁的意义吗?
面对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并无嫖宿幼女罪的质疑,专家表示,实际上法国、德国、奥地利、荷兰等大陆法系国家都有类似“嫖宿幼女罪”的规定,英美法系的加拿大也有,例如加拿大奸淫幼女罪强调幼女不满14周岁,而类似嫖宿幼女的规定则强调不满18周岁。哦,原来有例子,但加拿大还知道嫖宿幼女要严格到18岁,而不是14岁以上就可以嫖宿了。
法律需要参照“发达国家”,并无不可,甚至必要。所谓法的精神,本身就得自于学习西方。然而,法律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生成,还是先行生成然后导致了国家发达?法律能体现人类共通的精神,但条则源于社会治理的需要。以发达国家为典则,一个法条要不要有,赞之者引发达国家有,驳之者称发达国家无;好像法条不是源于治理的实践,而是神启于发达国家,这难道不荒谬吗?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各国立法,想通过抄引摘录弄出怎样的律条都容易找到例证,但中国在哪里呢,它难道只是一个在法律上需要改变的对象,而不是一个需要立基于其民众和社会的实情加以治理的国家?
法律是实现公正的手段。公正是什么呢?它既是法律专家们“科学”上的理想,更是社会的共同理想和社会的实践过程。然而,“专家意见”很容易写进法律,社会意见则更容易被视为需要改变的“群盲之见”。1997年3月1日印发刑法修订草案,嫖宿幼女仍按强奸定罪;12天后草案通过,嫖宿幼女单独定罪。这曾作为专家意见被采纳的好事情。短短12天,专家的意见就作为法律得以通过。
一些人说,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原意是区分普通嫖娼。不知立法意图是什么意思,它是立法机关的意图,还是立法者的意图?区分普通嫖娼与嫖宿幼女,兑现了专家们“科学立法”的意图,但它不可能是立法的意图。立法意图是法律意欲实现的目的,说到底是实现有效的治理,它从来不是法条的科学性。“科学立法”重要,在于它有利于法律的完善,而不是要满足学者的兴趣,而且立法是否科学,立法意图是否实现,终究是社会来实践评价的。
人们认为幼女不具备作出卖淫决定的能力,专家认为存在嫖宿幼女的行为,结果是专家意见在12天之内变成了法律。还有比这更尊重专家的吗?专家立法,还是民众立法,岂止体现于嫖宿幼女罪一例?
这个社会曾经有过反智主义的狂飙,也经历了“专家治国”的过程,专家意见成为治理的圭臬,一切治理行为由专家来背书其合理性,专家的阵营因是否得见于权门而分化,胜利者洋洋自许,不利者怨声载道。但总体而言,专家因为权势而谋、为资本而谋,而成其“官产学”铁三角中的一角。
官本主义、资本主义,均曾有之,学者为官本所吸纳,或为资本而奔忙。“官产学”铁三角的形态随时而变,部分人在局,部分人出列,但民众未成为主体性力量,而是三者共同排斥、贬低的对象,则不曾改变。
(出自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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