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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发布: 2014-11-05 10:22:58  | 来源:www.xdjk.net  |编辑:现代健康网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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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针对网友们提出的如何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各类问题,现为了满足广大网友的需要,现将申办该许可证的流程以及申办材料进行归纳整理,方便大家查阅。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依据我国颁发的《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中相关规定和要求予以执行。一般审批总时长是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申请受理
一般是由当地所在市新闻出版局行政服务大厅受理人员进行申请手里,提交申请时则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二)企业章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及任职证明;
(六)至少一名负责人的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八)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按照规定要求受理人员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必须即时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 为1个工作日。
二、申请审理
申请的初审按照规定是由市新闻出版局发行管理处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复审则是由市新闻出版局发行管理处处长进行复审。
审理标准和要求如下,必须要满足一下条件,方可批准从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
(一)有企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发行专业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详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 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五)有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七)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审理岗位职责是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且需提出审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一般要求是审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申请审定
申请提交最后是由市新闻出版局主管发行业副局长按照国家法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核确定。该审核决定着是否批准出版物批发企业设立,并要求在《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一般要求审定时限 5个工作日完成。
四、告知批复 
最后的审核意见由市新闻出版局发行管理处工作人员予以告知,并满足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期间的查询,告知其审批进度和对审批结果予以实施。
对于已经批准的申请,制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持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对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般要求告知时限在4个工作日完成。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2、名称预先告知书(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出版物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凭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
(二)变更
1、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供:
A.原《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B.更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C.法定代理人或负责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供:
A.《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B.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C.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D.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合同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变更企业地址的,需提供:
A.《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B.变更后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三)年检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出版物年检登记表》。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办理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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